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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在哈萨克斯坦买房代做银行流水需要注意什么!

分类:公司新闻 时间: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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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995年6月19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第9条的一般规定,永久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人有权在该国拥有住房和其他财产。获得永久居留许可(即居留许可)的外国人被视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永久居民。

获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永久居留许可证的先决条件是申请人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规定的方式和金额证明其偿付能力。

针对外资参股的法人实体、未设立子公司或开设分公司(代表处)的外国法人,在创始人不居住于该国境内的情况下,即便如此,其仍无限制地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外资收购土地相关规定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第23条第3、4款规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非政府)可以私人拥有土地,但其使用目的仅限于以下方面:

用于建筑、工业和非工业建设,包括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及其综合体;

维护与其使用目的相符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

根据《土地法》第23条第4款规定,外国人和外国法人不得拥有用于商业性农业生产和造林的土地。

此外,全面禁止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外资参股的哈萨克斯坦法人、国际机构、国际参与的科研中心、未入籍回归移民获得农用土地私有产权和临时使用权。

当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实体的参与者(股东、成员)身份转为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后,私人所有权和农业土地地块的临时土地使用权将按照《土地法典》第66条的规定进行转让。


《土地法》还规定不得将农业用地和土地使用权授予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另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边境地区和边境地带的土地不得供给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用于私人所有。

外资收购非住宅房地产相关规定

对于非住宅房地产(建筑物、房舍、办公室、商铺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没有限制,无论外国人是永久居民或临时居民。

通过继承获取住房

不论外国公民是否居住在哈萨克斯坦,他们都有权继承房地产和其他任何财产。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252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个人基于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继承不属于其本人的财产,那么这个财产将被归入其所有。如果法律没有另外规定,那么从该财产所有权出现之日起一年内,所有者有权将其转让。

因此,合法继承获得的住房,外国

人需

在一年内出售。因为没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无权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拥有住房或获得居留许可。

失去公民身份的影响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如果一个公民购买了一处公寓(或其他房产),后来失去了公民身份或离开了哈萨克斯坦,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任何导致丧失房产所有权的理由,包括出售。因此,法律没有规定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在失去公民身份后有义务转让其房产,也没有规定国家收回此类房产的权利。

唯一的例外是与土地相关的情况。根据《土地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当公民拥有用于耕种、种植、个人副业、造林、园艺和别墅建设等用途的土地所有权时,丧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身份将会导致其土地所有权的丧失。这些权利可以根据《土地法》第66条的规定进行转让或重新登记。